今信知识产权位于广州,是一家专注于提供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领域相关业务的服务机构,发起设立人广州今信商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杨穗琴。律师团队包括吴智律师、胡群林律师等十余位专业律师。今信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知识产权解决方案,经过多年发展,今信已成为一家极具实力和规模的专业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公司成立以来,今信始终坚持诚信、务实、感恩、创新的服务精神,准确把握客户需求,严格把控服务质量。公司拥有资深商标代理人、专利工程师、专利代理人、商务顾问等10多名专业人才组成的资深精英团队,并与多家资深律师事务所达成战略合作协议,能够为客户量身定制全面的知识产权解决方案。
律师团队(吴智、胡群林、胡耀辉、吴震宇、邓忠开)
管好商业秘密,保护人工智能知识产权
随着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快速发展,商业秘密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重要性不断提升,在许多行业尤其是高科技领域,已成为企业、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的安身立命之本。
人工智能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可以通过商业秘密等形式进行保护,关于具体的保护策略,需要多方面进行战略考量。
对有关技术采取合适的措施进行保护是维护商业秘密的第一步,没有适当的保密措施将会直接影响法定商业秘密的成立。考虑到人工智能技术的开发特点,会涉及算法开发、数据开发等若干关键岗位,因此企业需要制定完善的内部管理规范,如保密制度、保密手册、网络安全规章、数据保护制度等。
企业应当避免对公司全员采用同一版本的保密协议,而应将有关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对应到关键技术研发人员,同时也要有相应的研发奖励制度,做到奖惩一致。企业在实施保密体系过程中,要根据不同阶段对团队和研发情况进行调整,既要保证核心机密文件不因员工的流失而泄露,也要确保追责的有效和证据的可回溯性。
人工智能行业人才的高流动性容易导致研发风险的产生。蔡鹏指出,企业在吸引优秀人才加盟的同时,还需要做好内部风险的隔离机制,避免在不知情或未授权的情况下利用到第三方的技术秘密,从而造成被起诉调查的不利局面。在核心技术人员引进的过程中,人工智能企业应当与其订立有关的技术隔离和法律隔离文件,明确其知晓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确保其没有带入或在职务中使用前雇主的涉密资料,消除技术资料被滥用的风险。
企业可以通过自建、购买网络防火墙,加解密技术,网络、数据监控技术来为企业构建尽可能安全的网络安全体系。一是防止外来技术侵入和窃取,二是做好资料备份存储,防范内部员工不当下载和泄露。另外,在发生网络被攻击或者泄密事件时,企业需要能够及时响应,从而尽可能降低泄密风险,避免对企业的正常运营造成损失。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新出的《商业秘密规定》,针对举证、维权成本、侵权代价等关键节点,对行为保全、保密义务、侵权责任等作出规定。同时,对于审判实践中争议较为集中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相应保密措施、保密义务的认定,以及与员工、前员工有关的商业秘密保护,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重点鼓励了保护潜在创新过程中的阶段性成果。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的,可以认定该成果具有商业价值。这一保护方式使得创新的所有阶段都具有了保护意义,并不因为最终成果还未形成,就拒绝保护权利人开发过程中的成果。
在侵犯商业秘密诉讼中,原告举证难是很多权利人的难言之痛。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需就“存在商业秘密”等事实承担举证义务。针对是否存在商业秘密,原告必须就秘密性、价值性(竞争优势)和保密措施合理性举证。鉴于既要考虑原告举证义务的困难,又不得违反举证义务的基本法理。而修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举证义务移转规则”,有利于解决“商业秘密是否存在”和“被告是否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等举证难题。
我国各项法律规定对商业秘密增大了保护力度,将更有利于人工智能行业不断创新。但从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角度看,维权仍比较困难,需要企业其他提前做好知识产权布局,并维护自身的人工智能权益。
广州知识产权律师胡耀辉办理的假冒马爹利注册商标罪刑事案件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单位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MARTELL&CO)。
委托代理人胡耀辉。(广东权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11月17日出生,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2014年3月6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陆垂军。
辩护人金比楠。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4)3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22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丹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害单位的委托代理人胡耀辉,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陆垂军、金比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王某某未经四川省绵竹剑南春酒厂、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埃.雷米马丹有限公司、法国轩尼诗公司等的委托或许可,在其租住的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西约福庆村433号二楼出租屋,通过将旧酒瓶翻新后重新灌装的方式非法生产、销售假冒剑南春、MartellCordonBleu、MartellNoblige、RemyClub、HennessyVSOP、HennessyXO等注册商标的成品酒。
2014年3月6日11时许,民警巡逻时发现后将王某某抓获,并在其出租屋及储物间查获假冒剑南春、MartellCordonBleu、MartellNoblige、RemyClub、HennessyVSOP、HennessyXO等注册商标的洋酒42瓶,起获假冒剑南春、MartellCordonBleu、MartellNoblige、RemyClub、HennessyVSOP、HennessyXO注册商标等各类商标、瓶盖、原料酒、抽盖器、压盖机、漏斗、针筒等制酒工具及王某某的临时身份证。
经鉴定,被扣押的42瓶被侵权酒类产品同品牌、型号真品的市场中间价为人民币50360元。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证人严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关某某、黎某某、黄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补充材料,手印鉴定书,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处理物品文件清单、移交法院处理物品清单,户籍资料,出租屋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租赁合同、西约村车位登记表,剑南春、马爹利、人头马、轩尼诗等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及商标注册证,情况说明,桂城西约福庆村治安监控录像,粤Y×××××小汽车交通抓拍图片,涉案侵权商品照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害单位的委托代理人提出如下意见:被害单位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也没有如实供述与黄典英、黄典宏等人的关系,对同案犯的犯罪事实拒不交代。被告人制造、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严重危害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侵害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在量刑上应当从重,被害单位请求对被告人科以实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以被告人王某某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自愿认罪,家庭状况很差等为由,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假冒注册商标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商标注册证号244876的“MARTELL”商标的所有人是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核准使用商品为第33类含酒精饮料,尤其是白兰地酒和法国产白兰地酒,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6年2月28日至2016年2月27日。
商标注册证号890628的“Hennessy”商标的所有人是雅斯·埃内西有限公司,核准使用商品为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6年10月28日至2016年10月27日。
商标注册证号1165565的“REMY”商标的所有人是埃.雷米马丹有限公司,核准使用商品为第33类含酒精饮料(不包括啤酒),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8年4月7日至2018年4月6日。
商标注册证号1047165的“剑南春”商标的所有人是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核准使用商品为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7年7月7日至2017年7月6日。
经比对,被告人在酒上使用的标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
本院认为,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已触犯刑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
在量刑情节方面,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拒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调查阶段,被告人虽然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又辩解现场查扣的42支假酒中有部分是其灌装,有部分是购买的成品酒用于销售。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又改称现场查扣的42支假酒均由其灌装。综合被告人的表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规定的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被告人的制假行为不但扰乱市场秩序,侵犯商标权人的合法权利,还会损害公众的生命健康权,故本院对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罚金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据此,本院酌定对被告人王某某科以罚金人民币5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6日起至2016年3月5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现场缴获的商标5张、固封装置4个、塑料胶塞8个、开酒器1个、银色蓝圈酒瓶盖5个、黑色酒瓶盖2个、蓝色酒瓶胶盖2个、木酒瓶塞21个、倒酒器4个,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芳
审判员黄馨栗
审判员赖金林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梁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