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律师今信知识产权位于广州,是一家专注于提供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领域相关业务的服务机构,发起设立人广州今信商标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杨穗琴。律师团队包括吴智律师、胡群林律师等十余位专业律师。今信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知识产权解决方案,经过多年发展,今信已成为一家极具实力和规模的专业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公司成立以来,今信始终坚持诚信、务实、感恩、创新的服务精神,准确把握客户需求,严格把控服务质量。公司拥有资深商标代理人、专利工程师、专利代理人、商务顾问等10多名专业人才组成的资深精英团队,并与多家资深律师事务所达成战略合作协议,能够为客户量身定制全面的知识产权解决方案。

管好商业秘密,保护人工智能知识产权
随着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快速发展,商业秘密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重要性不断提升,在许多行业尤其是高科技领域,已成为企业、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的安身立命之本。
人工智能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可以通过商业秘密等形式进行保护,关于具体的保护策略,需要多方面进行战略考量。
对有关技术采取合适的措施进行保护是维护商业秘密的第一步,没有适当的保密措施将会直接影响法定商业秘密的成立。考虑到人工智能技术的开发特点,会涉及算法开发、数据开发等若干关键岗位,因此企业需要制定完善的内部管理规范,如保密制度、保密手册、网络安全规章、数据保护制度等。
企业应当避免对公司全员采用同一版本的保密协议,而应将有关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对应到关键技术研发人员,同时也要有相应的研发奖励制度,做到奖惩一致。企业在实施保密体系过程中,要根据不同阶段对团队和研发情况进行调整,既要保证核心机密文件不因员工的流失而泄露,也要确保追责的有效和证据的可回溯性。
人工智能行业人才的高流动性容易导致研发风险的产生。蔡鹏指出,企业在吸引优秀人才加盟的同时,还需要做好内部风险的隔离机制,避免在不知情或未授权的情况下利用到第三方的技术秘密,从而造成被起诉调查的不利局面。在核心技术人员引进的过程中,人工智能企业应当与其订立有关的技术隔离和法律隔离文件,明确其知晓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确保其没有带入或在职务中使用前雇主的涉密资料,消除技术资料被滥用的风险。
企业可以通过自建、购买网络防火墙,加解密技术,网络、数据监控技术来为企业构建尽可能安全的网络安全体系。一是防止外来技术侵入和窃取,二是做好资料备份存储,防范内部员工不当下载和泄露。另外,在发生网络被攻击或者泄密事件时,企业需要能够及时响应,从而尽可能降低泄密风险,避免对企业的正常运营造成损失。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新出的《商业秘密规定》,针对举证、维权成本、侵权代价等关键节点,对行为保全、保密义务、侵权责任等作出规定。同时,对于审判实践中争议较为集中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相应保密措施、保密义务的认定,以及与员工、前员工有关的商业秘密保护,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重点鼓励了保护潜在创新过程中的阶段性成果。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的,可以认定该成果具有商业价值。这一保护方式使得创新的所有阶段都具有了保护意义,并不因为最终成果还未形成,就拒绝保护权利人开发过程中的成果。
在侵犯商业秘密诉讼中,原告举证难是很多权利人的难言之痛。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需就“存在商业秘密”等事实承担举证义务。针对是否存在商业秘密,原告必须就秘密性、价值性(竞争优势)和保密措施合理性举证。鉴于既要考虑原告举证义务的困难,又不得违反举证义务的基本法理。而修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举证义务移转规则”,有利于解决“商业秘密是否存在”和“被告是否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等举证难题。
我国各项法律规定对商业秘密增大了保护力度,将更有利于人工智能行业不断创新。但从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角度看,维权仍比较困难,需要企业其他提前做好知识产权布局,并维护自身的人工智能权益。

广州知识产权律师胡群林办理的诚康倍健商标侵权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
(2020)沪0104民初29637号
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科技工业园星汉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林志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群林,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逸涛,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欣城康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四特大道新天国际3幢1层31号。
法定代表人:聂风。
被告:江西郎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大桥街道办事处板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孙小英。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欣城康保健品有限公司、江西郎宏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后,委派上海市徐汇区智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江西欣城康保健品有限公司、江西郎宏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陈泽婷
二0二0年十二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林文阳
书记员 包晓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